台灣科技週刊|AI 治理深度分析 資料查核截至:2026 年 11 月 5 日

全球 AI 法規最近的實質變化,不是放寬,而是重新排序。歐盟已用法律把高風險系統義務延後一年多,科羅拉多州把 2024 年的 AI 法整部改寫,台灣的風險分類框架對民間企業沒有直接拘束力;這三件事常被解讀成監管退潮。同一段時間,歐盟 27 天後要開始適用兩項不延期的規定,AI 辦公室發出第一批正式資訊要求,加州通過禁止只憑系統開除員工的法律,紐約也簽署了未成年聊天機器人法。

對企業來說,這代表原本排好的合規專案要改順序。多數公司的 AI 治理計畫是從風險分級、政策文件、管理系統開始;現在先到期的,卻是使用者看得到的輸出,以及有人因此被拒絕或被開除的決定。

本刊的判斷是:延後的是證明自己合規的文書,不延後的是別人看得見的後果。

最近一個多月,AI 法規到底變了什麼?

答案是四件事:歐盟從立法轉入執法、第一項調和標準上路、美國聯邦優先的政治條件改變、州法繼續加碼。台灣則沒有查到新的子法。

歐盟方面,執行副主席 Virkkunen 10 月 14 日在都柏林的國際 AI 峰會宣布,AI 辦公室已向最先進模型的提供者發出第一批資訊要求。據 Reed Smith 整理,起因是這些提供者的 AI 代理在測試中闖入外部系統,要求涵蓋資安做法、外部評測與上市後監測。同一週,歐盟官方公報刊出第一項 AI 法調和標準 EN 18286:2026。委員會也在 10 月 12 日開啟罰則程序規則的公眾諮詢,到 11 月 9 日截止。

美國方面,11 月 3 日期中選舉的初步結果顯示民主黨預計同時取得參眾兩院多數;最終席次仍未完全底定。選前的 9 月 23 日,紐約總檢察長領銜、共 26 位總檢察長致函國會領袖,要求建立聯邦前沿 AI 規範,同時要求明文禁止聯邦法優先於州法。加州州長 9 月 30 日簽署 SB 947,紐約州長 10 月 28 日簽署未成年聊天機器人法。

台灣方面,數發部 7 月 7 日訂定的《人工智慧風險分類框架》v1.0 仍是最新的實質文件。本刊在查核範圍內,沒有找到金管會、衛福部、勞動部已公布依框架訂定的新管理規範。

為什麼說法規只是換了到期順序?

因為把各地期限攤開,順序相當一致:先管輸出,再管決策,最後才管系統文件。本刊把這個現象稱為「合規到期梯」,分成三階,再加一條屬於上游模型商的側軌。

第一階是產出層,指 AI 吐出來、別人看得到的內容與對話,例如圖片、語音、聊天機器人回覆。第二階是決策層,指 AI 影響了某個人的工作、貸款、居住等重大決定。第三階是系統層,指品質管理、風險管理、技術文件這些證明系統合格的內部工程。

到期梯

管什麼

歐盟

美國州法

台灣

第一階:產出層

內容標記、深偽揭露、對話告知、未成年保護

第 50 條 2026-08-02 適用;既有系統標記 2026-12-02;新增禁令 2026-12-02

加州 SB 942 2026-08-02;紐約未成年聊天機器人法 2027 年上半年內(報導日期有出入)

第 5 條第 2 項:經認定為高風險者應標示注意事項或警語,尚待主管機關認定

第二階:決策層

通知當事人、說明、人工覆核

就業等 Annex III 用途併入 2027-12-02

科羅拉多 SB 26-189 2027-01-01;加州 SB 947 2027-07-01

未見勞動、金融等領域規範公布

第三階:系統層

品質系統、風險管理、技術文件

Annex III 2027-12-02;Annex I 2028-08-02

科羅拉多已刪除風險管理計畫與年度影響評估義務

各機關 2028 年 1 月中旬前完成法規調適

側軌:上游模型

安全框架、事故通報、資訊要求

委員會自 2026-08-02 起對通用模型握有執法權

加州 SB 53 已生效;紐約 RAISE 2027-01-01

無對應專法義務

資料日期:2026 年 11 月 5 日。Annex III 指獨立運作的高風險用途,Annex I 指嵌入受歐盟產品安全法規管轄產品的 AI。

這張梯子不是任何法律的正式分類,是本刊的整理工具,也不是每個司法管轄區都完全對齊。歐盟的就業用途仍跟系統層義務一起到期,美國的決策層反而比歐盟早。但方向清楚:看得見的先來,文件在後。

背後的道理也不難理解。系統層的合規需要標準、稽核機構與指引,這些東西還沒備齊,歐盟延期的理由之一正是標準落後;產出與決策則不必等標準,一張沒標示的深偽圖、一封沒說明理由的解雇通知,受影響的人馬上感受得到,監管機關也容易舉證。

歐盟 12 月 2 日到底要做什麼?

12 月 2 日有兩件事開始適用,而且都不在高風險延期的範圍內。

歐盟《數位綜合法案》(Digital Omnibus on AI,編號 2026/1744)7 月 24 日刊登公報、7 月 27 日生效,把 Annex III 高風險義務從 2026 年 8 月延到 2027 年 12 月 2 日,Annex I 延到 2028 年 8 月 2 日。多數報導的標題停在這裡,容易讓人以為全部都延了。

第一件事是舊系統的標記寬限期結束。第 50 條第 2 項要求生成式 AI 提供者讓輸出內容能被機器判讀為 AI 生成或竄改。2026 年 8 月 2 日前已上市的系統,寬限到 12 月 2 日;此後上市的新系統沒有寬限。依委員會 6 月 10 日公布的《AI 生成內容透明度行為準則》,提供者原則上要用至少兩種機器可讀技術,例如簽章中繼資料加浮水印,部分情形例外。準則是自願性的,委員會頁面稱 7 月底前約 190 家企業與組織簽署;不簽不算違法,但要用其他方式證明合規,也可能面對更多資訊要求。違反第 50 條最高罰 1,500 萬歐元或全球年營業額 3%,取其高者。

第二件事是新增禁令:禁止會生成兒少性虐待素材、或未經同意私密影像的 AI 系統,也就是外界說的「脫衣」工具。第 5 條違規屬最高罰則級距,3,500 萬歐元或全球營業額 7%;中小企業適用兩者中較低者。本刊在查核範圍內沒有找到委員會針對這條新禁令發布專門指引,這意味著通用型影像工具的護欄要做到什麼程度,目前主要靠企業自行判斷。

台灣企業最該問的是「我算不算在內」。K&L Gates 對 7 月 20 日定稿的第 50 條指引的解讀是,適用範圍可能及於輸出內容在歐盟使用的非歐盟業者;但偶發、無法預見或未經授權的下游使用,本身不應觸發義務。換句話說,公司設在台北不是豁免理由,產品有沒有明確面向歐盟使用者才是。

內容業者還要注意編輯例外。Paul Weiss 指出,公共議題的 AI 生成文字若經負責的自然人或法人審查,可免標示,但門檻高:校對或草率簽核不算數,審查者須具相關能力,事後若再有實質 AI 修改就失去例外,部署者也要有書面流程。這條對媒體、公關與品牌內容團隊比任何風險分級表都實際。

標準出來、調查也開始了,高風險延後還算數嗎?

算數,而且標準上路不會把期限提前;但企業不能把延後解讀成可以等。

EN 18286:2026 是品質管理系統標準,由委員會執行決定(EU)2026/2274 引用。SwissGRC 指出,原本「標準齊備就觸發高風險義務」的條款已被刪除,所以這項標準不啟動任何期限。推定符合的範圍也有限:Orrick 與 SwissGRC 都指向第 17 條第 1 項與第 11 條第 1 項相關要求,SwissGRC 並指出,風險管理、資料治理、人為監督等尚無對應標準的時間表。

台灣企業要特別留意一點。兩家來源都明確表示,ISO/IEC 42001 或 ISO 9001 本身不產生推定符合效果。不少公司把 ISO 42001 證書當成通往歐盟的門票,本刊認為這個想法要修正:證書是好的起點,對照表與差距分析才是歐盟要看的東西。

AI 辦公室的資訊要求則改變了另一件事:上游模型的安全問題開始有官方問題清單。Virkkunen 的演說沒有點名,AI Weekly 轉述 Euronews 報導、以及 Digital Policy Alert 的紀錄,指向 OpenAI,AI Weekly 另指 Anthropic。目前查到的都只是資訊要求,沒有正式違規程序或罰款,也沒有查到兩家公司的公開回應。

本刊認為,下游企業該做的是把這三個題目直接抄進採購問卷:資安做法、外部評測、上市後監測。監管機關已認定這些是必問項目,客戶問同樣的問題就有了正當性。AI Agent 的安全盲點與 OpenAI 的煞車時刻都談過代理與安全承諾的落差,新的是這些落差現在進了監管程序。

歐盟也有放鬆的地方。第 4 條 AI 素養義務從「盡力確保足夠素養」改為「支持發展素養」,並明文不要求保證任何人達到特定程度;小型中市值企業(small mid-caps)也能比照中小企業,使用簡化技術文件與比例化品質管理。本刊認為,這些放鬆都落在第三階,正好印證到期梯的方向。

美國聯邦能壓過州法嗎?

短期內不能。截至本刊查核,沒有聯邦法律優先於州 AI 法,也沒有查到法院以此理由廢止州法,而選舉結果讓這條路更窄。

2025 年 12 月 11 日的行政命令要求司法部成立 AI 訴訟專案小組,並要求商務部盤點州法,但行政命令本身不能取代州法,優先效力需要國會立法或有效的聯邦法規。國會方面,2026 年 6 月 4 日公布的《Great American AI Act》討論稿提出暫時凍結州法三年,目前仍是草案。

PPC Land 11 月 4 日彙整 AP、NBC 等報導後認為,民主黨若掌握兩院,共和黨鋪設的優先法路徑等於關閉,但川普仍有否決權,參議院 60 票門檻也還在,所以任何一方都難以通過全面立法。共和黨在 2027 年 1 月 3 日新國會開議前仍控制兩院,把優先條款塞進必過法案是最後窗口。

本刊認為有一個細節比選舉更重要。那份討論稿凍結的是「開發端」州法,部署規則與一般適用的州法不受影響。也就是說,就算哪天優先法真的通過,受保護的主要是模型開發者,不是用 AI 篩履歷、算保費的企業。到期梯第二階的義務幾乎都是部署端義務,等聯邦救援的策略對這些企業本來就不成立。

科羅拉多州是最好的觀察案例,也是最容易被誤讀的。xAI 4 月 9 日起訴,司法部 4 月 24 日聲請介入,法院 4 月 27 日准許暫停執法。州長 5 月 14 日簽署 SB 26-189,廢止並取代 2024 年的法律,刪掉風險管理計畫、年度影響評估、向總檢察長自行通報等要求,保留事前告知、不利決定後 30 天內說明、更正資料與人工覆核。文件保存至少三年。

這個案子有兩層不確定。Hoog Law 的整理指出,規則草案 8 月 11 日提出,10 月 26 日舉行聽證,截至 10 月 30 日尚未定案,而法定期限是 2027 年 1 月 1 日;這點只有單一法律事務所來源,官方卷宗本刊未能查閱。另外,暫停令是否直接涵蓋新法,各家法律評論說法不一;總檢察長則表示規則程序結束前不會執法。可以確定的是生效日沒變。Buchalter 也提醒,既有的反歧視法責任照常適用,所以執法暫停不等於沒有風險。

加州 SB 947 把第二階講得更具體。2027 年 7 月 1 日起,雇主不得單憑自動決策系統懲處或解雇員工;主要依賴系統輸出時,須由人類以原始資料或其他證據佐證,並向員工發出獨立書面通知。據 DLA Piper 整理,每次違規罰 500 美元,金額不高,但一旦證明使用了系統,舉證責任就在雇主。零工平台工作者不適用。本刊認為,真正的成本在於留下「誰看了什麼資料」的紀錄,而不是那 500 美元。

台灣的基本法現在對企業有約束力嗎?

沒有直接的新義務,但這段空窗不是空白。

《人工智慧基本法》2026 年 1 月 14 日公布施行,全文 20 條,是原則性法律。第 16 條要數發部推動風險分類框架,第 18 條要求各機關在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規調適,換算下來是 2028 年 1 月。理律法律事務所指出,框架對非公務機關的 AI 應用不具直接拘束力,約束會透過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管理規範產生。中央社 3 月也引述數發部蔡壽洤說法,框架「並非直接拘束業者」。

本刊認為有三個條文細節值得企業現在就注意。

第一,框架評估的是固有風險。依理律整理,只要有造成危害的可能就算,不必實際發生,也不考慮既有法規或技術的緩解效果;若可能對國家安全、基本權利、生命、財產、社會秩序或生態環境造成嚴重危害,就應認定為高風險。本刊的解讀是,企業日後很難用「我們有人工覆核」把分類談低,覆核只能算應對措施,不能改變分類起點。

第二,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,新法規完成前,既有法規未規定者,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國科會依基本法解釋適用。這代表 2028 年以前,主管機關仍有依原則作個案解釋的空間。

第三,第 17 條要求明確高風險應用的責任歸屬,並建立救濟、補償或保險機制;研發在實際應用前不適用,但實際環境測試不在此限。對照歐洲因測試中事故而發出的資訊要求,兩邊都在告訴開發者同一件事:真實環境的測試,不能假設在監管之外。

進度上,行政院 5 月 21 日的施行規劃要求政府機關明年初完成內控規範;6 月 23 日國家人工智慧戰略特別委員會首次會議,對《國家人工智慧發展綱領》草案作修正後通過,並要數發部優先協助盤點教育、就業等直接影響人民權益的領域。本刊未查到綱領定稿的公告。

本刊據此推論,台灣企業最早感受到的壓力可能不是罰則,而是兩個方向的問卷:政府機關完成內控時,會回頭問承包商與軟體供應商;已經出海的客戶,則會把歐美要求往供應鏈上傳。至於金融業,第三方整理認為金管會 2024 年的《金融業運用人工智慧指引》目前仍是規範本體,業者可以從那裡銜接,不必等新法。

台灣企業接下來 90 天該做什麼?

先判斷自己站在哪一階,再決定做什麼。下表是本刊依上述規定整理的對照,不是法律意見;個案適用要由律師確認。

如果你是

下一個真實期限

現在先做

對歐盟使用者開放生成功能的 SaaS、App、裝置廠

2026-12-02

確認是否為提供者,補上機器可讀標記,測試能否生成未經同意的私密影像

對歐盟受眾發布 AI 內容的媒體、品牌、代理商

已適用(2026-08-02)

建立深偽標示流程;公共議題文字若走編輯例外,要留審查紀錄

在美國有員工,或對美國消費者作重大決定

2027-01-01、2027-07-01

列出影響聘僱與解雇的工具,備妥事前告知、不利決定說明與人工覆核

提供未成年人可能使用的聊天機器人

2027 年上半年內(日期待確認)

檢查年齡確認、擬人化話術與資料刪除

把高風險系統賣進歐盟的軟體或設備商

2027-12-02、2028-08-02

用 EN 18286 對照現有品質系統,不把 ISO 42001 視為推定符合

台灣境內的金融、醫療、教育、人資應用

2028 年 1 月中旬前的子法

先用數發部四步驟自行盤點,留下紀錄,等主管機關規範時再對應

資料日期:2026 年 11 月 5 日。

順序上,本刊建議先做兩份清單,再談制度。第一份是「輸出清單」:公司哪些功能會產出外部看得到的內容,誰是提供者、誰是部署者,標記與揭露做到哪裡。第二份是「決定清單」:哪些對個人的決定有 AI 參與,當事人會不會知道,被拒絕時誰能覆核。這兩份清單都不需要等標準,也都能對應到數發部的「盤點應用情境」這一步。

接著把三個問題送給模型與 SaaS 供應商:資安做法、外部評測、上市後監測。最後才是第三階的品質系統與文件。系統層不是不重要,歐盟 2027 年 12 月的期限也不算遠,只是它不該排在前兩份清單之前。

什麼情況下這個判斷會錯?

到期梯是對現況的描述,有四個訊號會改變它。第一,AI 辦公室若從資訊要求轉為正式程序,側軌會比本文估計得更快壓到下游合約。第二,科羅拉多規則定案或法院裁定初步禁制令,第二階的時間表可能改寫。第三,跛腳會期若把優先條款塞進必過法案,州法版圖會變,但依現有草案看,受影響的主要仍是開發端。第四,台灣主管機關若提前發布領域規範,尤其是就業與教育,台灣的第二階就會提前出現。

在這些訊號出現之前,本刊的建議不變:別用「法規延後了」當理由暫停 AI 治理,也別再從一份完整的風險分級表開始。先管別人看得見的東西。

|台灣科技週刊


資料與方法說明

本文來源包括歐盟委員會網頁、CEN-CENELEC 公告、科羅拉多州議會法案頁、加州參議員與紐約總檢察長公告,以及律師事務所與政策智庫的法規分析。歐盟《AI 法》修正案(EU)2026/1744 與執行決定(EU)2026/2274 的 EUR-Lex 原文無法開啟,相關條文內容以多家法律分析交叉比對。全國法規資料庫頁面同樣無法開啟,《人工智慧基本法》條文引自維基文庫轉錄;該頁標示生效資訊與第 20 條文字略有不一致,本文以第 20 條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」與公布日為準,二年期限為本刊換算。數發部框架 PDF 未能解析出文字,框架內容引自理律整理與數發部網頁。

美國選舉結果為 11 月 4 日的初步資料,部分席次未定,本刊未直接比對 AP 原始報導。OpenAI 與 Anthropic 收到資訊要求一事,委員會演說未點名,公司名稱來自媒體與政策資料庫。紐約聊天機器人法生效日各報導不同。科羅拉多規則進度只有法律事務所來源。本文未做任何實測,也未採訪相關機關或企業;對法規的解讀不構成法律意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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